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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时间:2024年07月31日信息来源:互联网点击: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

果为“未通过检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本《指导原则》所指的关键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比例=关键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关键项目数总数-关键项目中确认的合理缺项项目数)×100%;一般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比例=一般项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数÷(一般项目数总数-一般项目中确认的合理缺项项目数)×100%。

  二、其他监督检查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和经营备案后的现场检查中,企业适用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或者能够当场整改完成的,检查结果为“通过检查”。有项目不符合要求的且不能当场整改完成的,检查结果为“限期整改”。

  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置。其中,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评估,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目影响或者不能保证产品安全、有效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等规定依法处置。

  本《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食药监械监〔2015〕239号)同时废止。

  

  

  

  国家药监局

  2024年7月30日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doc



本文转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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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编辑:tkm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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