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实践中,长期未生产品种常面临一个现实困境:无变更前产品,无法对变更前后原料药/制剂进行质量和稳定性对比。陕西省药械化企业申报业务常见问题中,对此给出了明确的答复口径。

问题原文:

问题15:某制剂长期未生产,无变更前产品,无法对变更前后原料药/制剂进行质量和稳定性对比,如何进行备案?

答复原文:

答:此种情况在实际中确实存在。指导原则中规定进行质量和稳定性对比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评价变更前后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是否具有一致性。一般应对变更前后原料药和制剂进行对比研究;若因各种原因无变更前产品,也可采用变更前产品的历史数据与变更后产品进行对比研究,但要求数据完整准确,且与变更后产品有可比性;若无变更前数据或数据不符合要求,首选采用参比制剂或原研品进行对比研究;若无参比制剂或原研品,也可与市售主流产品进行对比研究,但需提供充足的理由和依据;若无法开展对比研究,则应参考对新产品的要求进行研究申报。

上述答复来自陕西省药监局发布的药械化企业申报业务常见问题,针对长期未生产品种变更备案中的对比研究难题,给出了清晰的递进式解决路径:变更前历史数据 → 参比制剂或原研品 → 市售主流产品 → 参考新产品要求申报。企业可根据自身品种实际情况,选择对应的研究策略开展备案申报。